4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新华社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 " 托育服务 " 或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 3 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简化征信投诉办理,新规 4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其中,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二是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三是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
▍新版《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4 月 18 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共十章、79 条,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要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与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有关,这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4 月 1 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 10% — 25% 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 3 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 4 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 20%,对销售价格在 100 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 15%。
▍新修订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4 月 1 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标准》对用户下单和投递方式进行了细分,更好适应寄递用户个性化需求。增加智能化服务要求。包括智能安检系统和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快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相关要求,推动新技术在行业的应用。
▍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 4 月 1 日起在上海试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新修订的《导游服务规范》4 月 1 日起实施
新版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规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新版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相关表述、更新导游服务能力要求、优化导游服务内容要求、增加出境游领队服务要求、优化入境游导游服务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和常见问题的处理要求、增加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坚持目标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服务宏观调控。二是明确职责程序。三是加强储存管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其中,明确相关部门对中央储备棉管理情况和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职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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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潘燕
编辑 | 喻千桓
核校 | 唐朵朵